根据《XXXX司法局关于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的通知》(XXX〔2019〕28号)要求,我局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
根据科技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及2019年机构改革后确定的“三定”规定,对局机关行政执法主体依据逐项进行了清理,并按要求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完成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工作。
(一)概况。
1.法定行政机关:xxxxxx
2.依据: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共计6部。具体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计划”。
(4)《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七条“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拟定本地区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6)《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
1.主体名称:XXXXXX。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三)行政执法职权(共2项)。
1.类别:行政处罚2项。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业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情况
认真落实《XXXX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精神,通过清理,确认我局现有行政执法人员1名,并按要求填写《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统计表》,完成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清理工作。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2.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