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文件制发,严控会议及发文数量工作调研报告
根据《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的要求,为了适应局工作需要,进一步降低机关行政工作成本,进一步提高行政办公水平和质效,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办文办会工作开展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前置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的情况来看,目前,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倾向性问题,影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
(一)文件内容质量不高,甚至有违法条款出现。
主要表现为:1、照抄照搬,缺乏操作性。有的行政机关大量“复印”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的则将外地的规范性文件原封不动地“拿”过来,不去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行消化吸收,导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地方特色,不能切实解决问题。2、内容空泛,缺少针对性。一些行政机关由于没有找准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因而在起草过程中,面面俱到,不能重点说清需要规范和调整的事项,管理措施不具体、不得力,适用性差。3、随意越权,具有违法性。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为了追求规范性文件的“力度”,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违法设定了许多条款和内容。如擅自设定行政执法主体,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擅自增加行政许可条件,擅自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等。
(二)制定程序混乱,主观随意性大。
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程序意识十分淡薄,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没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常常导致出台的文件实用性不强,生命力短暂,严重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有的行政机关没有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常随心所欲地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仅仅根据上一级领导的某一句话、一个批示,便迅速“炮制”一个规范性文件。有的行政机关在文件起草前,开展调查研究不够,没有全面掌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没有准确找到切合实际的管理措施,没有认真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接受能力和程度。有的行政机关干脆省略掉广泛征求意见、法制科室审查和集体讨论的过程,便草草出台文件,影响了“立法”的准确性。还有的行政机关忽视和相关部门协调这一环节,直接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甚至出现文件互相“打架”现象。
(三)形式不规范,语言使用不妥当。
目前,这方面的存在问题主要是:1、文种选用不准确。较为常见的是有的行政机关在规定(办法)和通知名称的使用上相互混淆。文件的内容,明明是规范行政工作或者解决具体工作如何办的问题,应该用规定(办法)名称,却使用了通知名称,内容与形式不相一致。2、结构不规范。规范性文件结构一般由章、条、款、项、目组成,但有些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却与一般公文结构无异。有的规范性文件条文排序违背了由一般到具体的逻辑顺序,使得具体规定让人不易理解和掌握。还有的规范性文件把不同内容的规定放在同一条文中,或者把属于同一条文规定的内容分散到几个条文中。3、用语不严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往往过多地使用“一定程度”、“适当比例”等伸缩性较大的语言,妨碍了人们对条文的理解和使用。有的对应该使用“必须”进行修辞的严格义务而使用“应当”,削弱了条文力度。有的对必须作出的行为使用“可以”的词表述,结果使义务转化为权利,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文件的执行。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述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是多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具体讲,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一)法治意识淡薄。国务院《纲要》颁布施行一年多来,绝大多数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精神,采取得力措施,从各方面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但仍有少数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纲要》对他们而言,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忘掉。有的仍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开展工作、处理问题,喜欢凭主观臆断下命令,没有牢固树立“法治”的观念,“人治”色彩浓厚。有的凭过去的工作经验办事,不去学习了解新形势的要求,以往工作实践的特点使他们轻视法律的权威。有的仅仅考虑到方便管理,考虑到调动积极性,而忽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有的急于出成绩,急功近利,只重视对上级负责,不重视对法律负责,根本没有考虑到依法行政和群众利益。凡此种种,造成了一些规范性文件经常出现违法或不合理的内容,政府法制部门屡审不绝。
(二)工作机制不健全。一是未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相当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这项制度,从而使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无章可循,规范性文件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二是法制部门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少。实践中,多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根本就没有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常常由业务部门、业务科室直接起草。这些部门、科室往往重视部门利益,重视业务管理,对某些行政措施存在的合法依据考虑不足或者根本不考虑。三是缺乏责任追究机制。现实中,“有人做事,无人负责”的现象比较严重。由于没有层层落实责任的制度约束,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者往往工作标准不高,满足于完成任务。他们不去深入调研,而是坐在办公室里凭主观想象制作文件,结果是原则性的规定多,明确具体、切实管用的条款少。领导者接到文件,则是“随便看看”就签发,不去认真考虑是否依法行政、社会效果如何的问题。
(三)法律素质较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与依法行政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而事实上,一些机关工作人员用心学业务,无心学法律。即使参加指定的法律培训班,也是应付,学习时浅尝辄止,连最基本的职权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都理解不透。“只求学过,不求学好”和“简单重复不深入”的现象十分普遍。也有些机关工作人员有心学好,但不能妥善地解决学用脱节的问题。他们没有在把握法律原则和法理上下功夫,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存在片面性,简单化,或者实用主义地搞简单对号,致使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始终处于低层次循环过程中。由此,导致了一部分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相当欠缺,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连自已提出的管理手段已经违法都不知道。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依据。其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行政效率和行政机关的权威、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到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因此,必须采取多种对策措施,扎实抓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断提升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一)强化法治意识,淡化人治观念。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要解决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的存在问题,首先必须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当前,政府法制部门要紧紧抓住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的契机,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途径,引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改变原来重权力轻义务、重管理轻服务、重行政效率轻行政程序的观念,树立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就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而言,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得利用规范性文件擅自强化行政权力、搞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得随意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扩大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坚决克服依法行政与具体业务工作两张皮的现象。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制定行为。
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纲要》的基本要求。《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参照本条例执行。因此,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查、讨论决定、签发公布、上报备案的程序进行。要履行好这些程序,行政机关就必须建立和落实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度、法制审查制度、集体审议制度、公开发布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还要实行听证、论证、公开征询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从而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步入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合法,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这就要求起草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要开展经常性的培训活动,通过以会代训、专题讲座、点评文件等形式,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掌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同时,要高度重视法制科室的建设,把讲政治、懂法律、钻业务的骨干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发挥他们在起草和审查规范性文件工作中的作用,以确保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高质量和高水平。
(四)加强审查备案,及时纠正错误。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政府法制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这项职能,通过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促进行政机关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一是要强化备案责任。政府要发文明确,凡是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实施。二是要严格审查范围。除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之外,对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制定程序也应当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审查。三是要严肃落实审查结果。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拒不纠正的,该通报的要及时通报,该撤销的要予以撤销。四是要将备案审查工作列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备案审查情况、自觉纠正情况进行严格考评,不断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