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助理岗位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竞争上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助理岗位的任职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部门助理岗位的设置实行按需设岗原则。
第四条 部门助理岗位的设置及聘任必须在公司规定的人员编制及工资总额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部门助理任职条件分为基本任职条件和岗位任职条件。
第六条 部门助理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相关业务;
(三)具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能够独立开展本岗位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综合写作与表达沟通能力
(五)事业心、责任感、原则性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七条 部门助理的岗位任职条件参见《岗位说明书》。
第三章 任职程序
第八条 部门助理的任职可采取外部招聘或内部推荐选拔的方式进行,程序为:
(一)外部招聘
1. 用人部门填报《招聘需要审批表》,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员编制及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符合人员编制要求的报公司领导进行审批后实施,人员编制外招聘由用人部门提供相关岗位需求说明,报公司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 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协调相关岗位部门共同拟定招聘方案,明确应聘资格、招聘范围、报名方式、招聘程序等相关内容;
3. 报公司领导研究确定招聘方案;
4. 人力资源部发布发布招聘信息,收集应聘资料、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拟定初选简历;
5. 根据公司的面试程序,确定最终人选,报公司领导审批;
6. 办理入职及工资标准认定手续。
(二)内部推荐选拔
1. 由部门主管提名,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员编制及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符合指标要求的报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2. 办理职级调整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部门助理岗位对应职级在公司薪酬体系中属于一般员工管理体系,职级调整依据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