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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时间:2024-12-19 23:35:52
执行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此文共2227字]

第一篇:执行申请书范本

执行申请书

申 请 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字第___号判决(或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为止。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业经_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___字第___号判决(或调解),该判决(或调解)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在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拒不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等有关法律规定,特申请你院给予执行。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人民法院()字第号判决(或调解)复印件。

第二篇: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 北京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依据:xxxxxx高级人民法院(2014)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请求执行事项:

一、请求强制执行xxxxxxx高级人民法院(2014)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即:

1、解除xxx与北京市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xx月xx日签订的《消费分期付款合同》;

2、由北京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返还xxx车款288000元;

3、被申请人在迟延履行期间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金(如果有),即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xx万元;

二、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xxxxxx高级人民法院(2014)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以后,被申请人并没有按照xxxxxx高 1

级人民法院(2014)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向申请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x高级人民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〇一四年月日

附件:xxxxxxx高级人民法院(2014)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第三篇: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xxx,身份

证号码:xxxxxxxxxx

联系人:xxx,xxxxxxxxx

被 申请 人:xxx,女,汉族, 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

户籍地址:xx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

xxxxxxxx

申请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归还申请人49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4年4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2、强制本申请人立即归还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10000元;

3、强制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强制被申请人承担所有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4年xx月xx日做出(xxxx)xx法民初字xxxxx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1、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返还原告xxx49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4年4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2、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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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

3、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00元,由被告xxx负担10000元,原告xxx负担69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过自动履行期限,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予执行。

此致

xxxxxxx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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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继续执行申请书

继 续执 行 申 请 书

申请人:郑春燕,女,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4082319690719004x。住址:遂溪县遂城镇文明街5号。电话:13413689919。

被申请人:冼瑞华,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440823198310110018。住址:遂溪县遂城镇福祥路27号。

被申请人:郑日旭,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105064935。住址:遂溪县遂城镇文明街5号。

申请执行依据:(2014)遂法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1、请求继续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2014)遂法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直至债务(51416.9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转载请注明来源:Www.))付清为止。

2、请求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份起每月偿还债务金额从600元/月提高至1000元/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己作出判决,并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被申请人郑日旭的工资里每月划扣600元作为每月分期偿还债务金额。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每月只偿还600元债务太少,要求提高每月偿还债务金额。原因有三:一是被申请人所欠债务本金达51416.9元,加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数额较大。被申请人如果每月只偿还600元,到完全付清,需要若干年时间,时间太长;二是被申请人有冼瑞华和郑日旭两人,两人每月只共同承担600元债务,不合情理;三是两被申请人经济情况较好,特别是被申请人郑日旭自2014年01月起工资(每月固定工资、职效工资、七个节假日补贴)得到大幅度增加。为了早日完全实现债权,现提出申请。请求:贵院继续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责令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份起每月分期偿还债务金额1000元/月。

希批准。

此致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第五篇: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经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2月6日签定协议书,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在北京西部区域内的分销商负责申请人的销售。1999年6月至11月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价值人民币九十八万一千元的洗涤用品,被申请人收货后于11月9日、17日、18日退给申请人五十三万二千六百二十三元四角四分的货物,12月2日,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五万元。另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利六万七千六百零一元九角四分、支付被申请人代垫陈列费三万八千八百三十元、扣除残损七万六千一百三十元三角七分,被申请人实欠申请人货款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故申请人起诉至你院,经你院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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