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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娥眉道上》读书笔记(精选多篇)

时间:2024-02-17 10:34:45
《娥眉道上》读书笔记(精选多篇)[此文共9204字]

第一篇:读《娥眉道上》有感

读《娥眉道上》有感

我爱上了一篇课文——《娥眉道上》。它主要写了“我”在登娥眉山途中的所见所问,所思所想,赞美了铺路人是真正的无名英雄。我像小鸡啄米,一字不漏的读,这篇课文太好了,想磁铁一样把我吸引住了。

我不禁想起了我的舅舅,他是一位白衣天使。

有一次,我来舅舅家玩,正当玩的起劲,电话响了,舅舅连忙跑过去接,只听见“喂,是曾荣医生吗?快快过来,有一个病人要开刀了??”还未听完舅舅飞快地穿好衣,“咚咚咚咚??”地下楼了。

我呆呆的看着,心中怒火熊熊,“是谁?在我们玩的开心的时候,大一个电话要舅舅去作手术,真气人!”可是,我生气又有什么用呢,如果舅舅不去的话,病人将有生命危险。

我才明白: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舅舅吃的苦,流的汗,全是为了病人们的方便。如果没有医生们的辛劳,没有医生们的牺牲,就会让世界充满咳嗽,就没有身体健康的人们,也没有人们的欢乐。啊,默默地付出辛劳的医生啊,你们也是真正的无名英雄。

读了《娥眉道上》这篇课文,我掩卷沉思:如果我们学生、老师、清洁工人??都能用奉献精神换取别人的欢乐的美好品质,我们的社会将更就美好!

第二篇:《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姓名:陈汉斯学号:5090309022班级:f0902014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富勒本书的一大任务,就是为法律的道德性品质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法律有其道德性。法律的道德性有两个方面,即“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富勒选择了从自然法角度来分析法律的道德性,并在批驳其他法律哲学流派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独特理解。他在行文中毫不隐匿他的思想受自然法学派思想的影响,他写道:我所称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乃是一种程序版的自然法;??不过,“程序”这个词从总体上说非常适当地显示出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不是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一些构建和管理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系统的方式,这些方式使得这种规则系统不仅有效,而且保持着作为规则所应具备的品质。被富勒称为法律内在道德的“程序版的自然法”是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是使以规则管理人类行为的事业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就是法律能够成为法所绝对必需的前提条件。

富勒特别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并对此作了较详细的论述。他认为,律法的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1、一般性(普遍性);2、公布;3、非溯及既往;4、明确;5、不矛盾;6、可为人遵守;7、稳定性;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而在本书的第四部分中,富勒介绍了法律的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它指的是法律的实质目的或理想,如人类交往和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抽象的正义等等。富勒指出,程序自然法不涉及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有关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方式,以便能够有效地达到它所要实现的目的。实体自然法则事关法律的实体目标,这就是法律的外在道德。富勒将“实体自然法”归结为最基本的两条:一是保持人类目的的形成过程的健康性;二是保持人类交流渠道的开放性。在他看来,正是交流使社会成为一个整体。法律的外在道德指通常意义上的道德,即由“正确”、“好坏”、“公平”、“正义”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

从《法律的实体目标》这一章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对内在道德的论述,而极少论述外在道德(即法律的实体目的)方面。在富勒看来,法律的内在道德相对于实体目标具有某种中立性,即法律的内在道德可以为法律的实体目标有效服务,但是,采用不同的实体目标有可能对内在道德造成损害,如禁止出售避孕药的法律因其违背法律与官方行为的一致性而影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富勒认为,“这种现象就如无法隔离的传染病一样,会从这一法律扩散到其他法律”。因此,合法性原则便成为法律内在道德的必要品质,因为有合法性保障的内在道德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条件。可以说,富勒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所有论证最终都归结于“法律的内在道德”,而这就是他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不可分论的核心内容。

为了进一步证明合法性诸原则是道德富勒进一步分析了作为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合法性诸原则与法律的实体目标之间的互动关系。

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以下几种互动方式(1)法律的内在道德构成法律有效存在的前提条件,即良法的前提条件首先便是法的存在。即对法律的道德性的最低限度的坚守是保障法律实践有效性的基本条件。(2)由于合法性与司法之间存在着亲缘关系使得强烈信奉合法性诸原则的统治者对自己负责,不仅对自的可见行为负责而且对自己不可见的行为负责。(3)哈特认为合法性诸原则由于具有相对于法律目标的中立性,因此,它可以兼容于非常严重的不义。富勒认为合法性诸原则不会兼容于严重的不义,因为“如果有人试图通过法律规则来发泄盲目的仇恨,这种道德本身便遭到了违背”富勒认为在合法性诸原则中“法律规则必须用易于理解的语言表述”这一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最符合哈特的描述,最有可能兼容于严重的不义。他通过南非关于维持种族歧视立法的事例反驳了哈特的观点。富勒认为之所以产生上述观点,是因为人们习以为常地混淆着对对权利机构的服从和对法律的忠诚。

姓名:陈汉斯学号:5090309022班级:f0902014

(4)由于法律的内在道德中蕴含着对于人的理解,因此对法律内在道德性之要求的遵循可以服务于更为广泛的人生目标。每一个偏离法律内在道德之原则的事件都是对作为负责的理性行动主体人之尊严的一次冒犯。

按照富勒的观点,法律内在道德的中立性是相对于法律实体目标而言的。法律的内在道德并不关心法律是实体目标,并且很愿意同等有效地服务于各种不同的实体目标。正是针对富勒的这一观点,哈特认为这样法律可以兼容与非常严重的不公。而富勒的反驳则是基于三个方面:(一)法律的内在道德不是某种添附或强加到法律的力量之上的某种东西,而是那种力量本身的基本条件。(二)法律是良法的前提条件。(三)对法律之道德性的最低限度的坚守是保障法律之实践有效性的基本条件。富勒举了南非关于种族方面的立法作为例子来说明如果一方面严格坚持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又制定严苛和不人道的法律,是因为混淆了对权力机构的服从和对法律的忠诚。这些苛刻不人道的立法偏离了法律内在道德的要求,甚至可以说这些规格根本不具备成为法律的资格,人们之所以服从是习惯性地服从权力机构的意志或是迫于暴力的威胁。

在本章的后半部分还讲到了法律的道德性中隐含着关于人的理解:法律的道德性之要求的遵循可以服务于更为广泛的人生目标。富勒认为人是或者能够变成一个负责的理性活动主体,能够理解和遵循规则,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过错负责。因此,我们正确的人生观应该是更好地完善人的能力,从而实现更高的人生目标。我们可以正确地理解规则,并且当这些规则具有内在的道德性,这些规则就能帮助我们实现我们向追求的人生目标, ……此处隐藏4413个字……一个编辑家,一个不加半句废言的收集者,或者干脆称为一个历史边缘的沉默而坚忍的“拾垃圾者”。我时常悬想这么一个热血而赤诚的人,是如何耐住自己的性子,舍弃了城市虚假的灯火辉煌,搁置了闲情逸致的乡村理想,在如同“城郊结合部”似的暧昧地带逡巡,在似乎见不到自己意志和创造力的工作里见证自身的“在场”。当年,鲁迅曾劝英文极佳的林语堂多做一些翻译的工作,林语堂还极不以为然,认为那是创作力衰弱的“老人”干的事,鲁迅为此还生过气。郭沫若的外文也不错,他骨子里同样看不起翻译,认为翻译者不是自己在创作婴儿,而不过是个“助产士”而已。这两小块“边角料”好像逃过了余世存的视线。但在我看来,余世存的选择既隐含着苦衷,又包含着慎思的明智。在一个“说,还是不说”、“道可道、非常道”的时代,有时候真实的表达只需要一个回声,只需要让曾经存在过的声音重新召唤在场就行了。

哲学家康德那“哥白尼式革命”的思想大旨无非是,要让原理、原则、范畴之类走在原始的材料前面,“强迫自然回答它的问题,却决不只是仿佛让自然用襻带牵引而行”。不是把观念看成是符合对象的,而是对象看成是符合观念的,对象其实是观念建立起来的。这就是康德召唤回来的人的“主体性”。没有自己的眼光和理想,余世存所面对的那一大堆“边角料”也就无多大意义,所以在选择、取舍、编辑过程中,余世存其实已经呈现了自己的主体性,已经表达了他自己的“非常道”。这里早已深刻地打上了他自己的印记。还是鲁迅先生,当年就说过,当一个“选家”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选本所显示的,往往并非作者的特色,倒是选者的眼光。”事情往往是这样,不着一字,方能尽得风流,不置一评,可以胜过万言。

而且话也说回来,在话语的制作和流播过程中,其实没有哪一个文字是真正“属于自己”的。我们所写的、所说的,无非都是前人写过、说过的话。纵观今天形形色色的“创作”,又有哪些不是在重复中篡改,在篡改中重复?像余世存这样,认认真真地再现那些枝节的原貌,反倒还更诚恳一些,至少在“历史的真实”面前他还不至于显得过于狂妄。

坦率地说,我对于“历史的真实”一直心存怀疑。存不存在一个“历史的本体”?“真实是不是可以还原”?这种问题显然有些迂腐了,没有机会过多展开。但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书写的历史、叙述的历史并非历史的本体,有的书写和叙述反而使得“历史”更加远离其自身。至今为止,经典的历史叙事都是遵循着一种逻各斯中心的统辖,在主流价值观(“常道”)的笼罩之下存活。历史似乎是内蕴着一种强硬的、必然的、自我证明的、自我合法化的所谓逻辑,历史的写法同时也是逻辑的写法,历史与逻辑是统一的,历史就是逻辑的展开。这种黑格尔本质主义的历史精神统治着我们的思想。因此,成为文本的“历史”、进入叙事的历史,必定是要用那结实的砖石砌成一堵合理的墙,铺成一道充满独断性的道。在这里,所有“不重要的信息”,所有的“边角料”,都被排斥、被屏蔽、被淘汰、被筛掉、被掩埋、被遗忘了。历史仿佛成为一个活物,沿着一条其实是人为设置但被认为自明的线索或“常道”或“进程”往前游动。经典历史文本的狭隘和可疑在此显露无疑,人人习以为“常”的“常道”之“霸道”也可见一斑。那种“历史”所拒绝的不仅仅是一些细节,而是存在本身的丰富性。因为如果有真相的话,那么真相的使者常躲藏在细节处,隐匿在宏观历史的巨眼和聚光灯照射不到的角落里。存在本身(或历史本体)是巨大、无边的旷野,所谓“历史”只是在旷野中犁开的一条道路,只是走的人多了,遂成为当然不二的主干道(常道)。事实上,还有大量的小径被风沙掩埋,还有大量的支路被有意无意地遗弃,当然,更有许多无路的荒野,在那里,只有前人留下的几个若有若无的脚印。余世存的写作提示了那些小径的存在,他收拾的杂乱脚印也呈现出了“历史”的其他可能性。

确实,读余世存的《非常道》,常常会有一些感到突兀的发现,如同看到了历史背后的更多秘密,看到了一个完全不同于“前脸”的“后脑勺”。温文尔雅的蔡元培居然会冲着学生大喊“决斗”,狂妄的哲学家熊十力竟然在争论哲学问题时与废名扭打在地,金岳霖痴情到在林徽因死后多年举宴为其过生日,没想到蒋介石年轻时候也曾经历过那种痛苦的理欲冲突,而代表反动势力的山阴县令李钟岳受到良心折磨以至于在秋瑾被处死后百日自杀身亡,更有吴宓的爱情笑话、戴笠的家乡受辱??在所谓的正史之外,中国自古就有“掌故”的传统,那也是被称为“野史”、“笔记”的,其中也许多多少少有演义的痕迹,但这些有着“山海经”风格的文本有可能更加接近于真实的本体,因为它们并未受到主流价值观或逻辑常道

的无情修剪,它们不是盆景,而是野花野草,自有其不屈不挠自在绽放的生命力。

当然,书中还有更多苦涩的记录,那种黑色幽默的东西只能存活于如此这般的叙事之中。俞平伯等人被游斗时得挂牌,写上“走资派何其芳”、“反动学术权威俞平伯”等字样,大家公推俞平伯来写这些字,“因为他的字最有功力”。田汉在监狱般的医院里去世之际,没有人来跟他告别,而当时的广播里却狂热地播放着他写的歌:“我们今天是桃李芬芳,明天是社会的栋梁”。为保卫北京古城,梁思成和林徽因与吴晗激烈争吵,梁被骂得哭了,林则在肺病严重的情况下据理力争至于噪子失声。陈独秀为保全大气节在贫病中度过最后时光,临死前为乞食为一地主抄写家谱。慈禧竟然自以为是“最聪明之人”,智慧要远远过于英国的维多利亚女皇??诸如此类,让人苦笑,让人痛哭,让人忧愤,更让人沉思。

记得多年以前,从舍斯托夫的书中读到托尔斯泰是个逐利的市侩、陀斯妥耶夫斯基是个凶狠贪婪之徒时,从罗素的书中读到马丁路德的蛮横、哥白尼的懦弱时,还有培根的道德缺陷和卢梭的放诞无行时,甚至从种种叙事中发现沈括的小人伎俩和唐伯虎对于“扬州瘦马”的赞美时,内心里都深深地感受到人的复杂性、历史本体的丰富性和历史叙述的不可靠。我有一种无意中看到“后脑勺”的偷窥之感。真实与否也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们竟然也可能真实。这样的信念早该确立起来了:历史之流绝非清澈而是始终有些浑浊的,历史之树绝非如修剪过后那般整齐而是枝枝桠桠的,历史之路绝非曾经以为的那样“非如此不可”而是充满了种种别的可能性的,历史之墙也绝非严整贴合恪守逻辑而是有着许许多不为人所察觉的缝隙的。所谓历史单调的宏大叙事只是一种人为的架构,历史的决定论也只是一根强行楔入的木桩,人们借以可以系住许多东西。而那绝对的真实本体就像“物自体”一样藏匿,永难得到显现。但是复调多调的叙事话语可以尽可能地还原本相,对于细小之处、对于支路和缝隙的重视,能够让我们朝着真实之境趋近。

人是怎样与固执的定见相搏斗啊!

余世存写作此书,显然不是纯粹出于一种趣味的引导,他其实是在重建一种更健全、更多元的话语。这些话语并无明显的理性秩序和价值等级,也无所谓什么中心意旨,它们只是以相对的原生态,呈现出自己的存在,就像大地上野草疯长,天空中乱云飞渡,留下的不过是一个痕迹。面对这种全息性的话语,很多时候也许只有一声叹息。

其实,无论是登上“后楼梯”,迈入“后花园”,还是瞥见“后脑勺”,在无意中也许都暗合了“后”现代的某种旨趣。至于余世存本人是否有此种自觉,却无关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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